摘要:在人力资源考勤管理过程中,很多hr会将员工的考勤认定为虚假考勤或无故旷工行为,比如说代打卡行为,员工实际上是正常上班的,视为员工提供虚假考勤。再比如说,员工忘记打卡了,员工实际上也是上班的,但是将员工记录为无故旷工。还有的企业为了裁员的目的,口头通知员工不来上班,后期又以员工无故旷工为由,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公司在员工手册里面这么规定的话,这样的规定有效吗?企业可以依据员工虚假考勤、无故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吗?公司辞退的时候,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虚假考勤、无故旷工,公司可以辞退吗?
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里面对考勤管理会做出严格的要求,比如迟到、早退的情况,或者说员工未打卡的情形认定。一般情况下,很多企业都会将这些违纪行为和处罚扣款、旷工半天、旷工1天进行挂钩,但是也有的企业会利用满勤奖对员工作出正面的管理。不管哪种方式进行管理,如果员工出现考勤方面的问题,我们hr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直接将员工开除吗?或者说,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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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举证予以证实。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公司虽主张解除原因为李某某存在虚假打卡、属于旷工,但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谈话录音内容显示,公司人事主管于某告知李某某是否到岗上班由其自主决定,如果不想到岗可以不到岗,因此李某某未到岗的行为不属于旷工行为,故甲公司以李某某虚假考勤、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故甲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00元,对甲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上诉主张系因李某某虚假考勤、无故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某一审提交的与甲公司人事人员于某的录音等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李某某主张其在甲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而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被允许自行决定是否到岗,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
甲公司以李某某虚假考勤、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甲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hr可以知晓,如果公司以员工考勤问题认定为严重违纪的,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合法理由的,那么考勤问题在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就等于零,也就是说,相当于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哪怕这个制度是经过合理、合法程序制定的。
这里我们也要给hr伙伴一些工作建议:
1、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惩罚一定是建立在员工本身犯错误的基础上的。这个大框架思维怎么理解呢?即员工因为自身的原因,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2、对员工作出考勤的处罚,我们hr必须注意收集证据。在法院审理旷工违纪的案件中,公司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本身自己犯错误,那企业必然处于败诉境地。
3、有的时候,看似非常合理、合法的规定,但是真的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规章制度却不堪一击,其实就是内容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总而言之,我们hr在处理员工考勤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很多企业hr都是靠罚款去解决问题的,但是我们建议hr利用满勤奖去操作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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