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董明珠曾建议立法对员工跳槽收培训费
何为资本家,董明珠这一建议暴露无遗;何为pua,我想无外乎如此。
为什么很多企业要给员工进行培训?因为要么找不到那么多合适的人,要么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培训的本质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经验,从而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企业的培训费用最终会通过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得到回馈。
这种投资是双赢的,即员工获得了个人成长的机会和更好的工作表现,而企业则通过员工的努力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观点说的就很好:
在这种现实之下,假定董明珠的逻辑真的成立,员工跳槽时,真的要收培训费,那反过来说,跳槽的员工,毕竟为公司奋斗了这么多年,公司是不是也该给员工一份“贡献奖”呢?如果不给,那单位是没吃亏,但员工就吃亏了。
从董明珠的这一建议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她对自己公司利益的“过度争取”,看不到她对员工为公司打拼付出的认同,更看不到她对员工为什么会跳槽离职的反思。
员工为什么会跳槽呢?员工打工是为了什么?为了挣钱,你福利待遇跟不上,或者员工个人发展受限,其他家薪酬更高、发展机会更多,难道让员工在这奉献吗?谁还没有个追求,没有个梦想呢?
更何况,如果真的涉及比较重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是涉及核心技术的岗位,是可以签订服务期限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实际中来说,很多民营老板其实也差不多,只是自己心里知道这种想法不对,没有宣之于口。因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都想自己获得最多,损失最少。
这个其实也能理解,但是如果作为公众人物,如此不注意言辞,总是发表这种尖锐的言论,那么无论是对于个人形象、人设,还是自己企业的发展,都不是什么好事,从格力股价跌成这样就知道了。
山路曲折盘旋,但毕竟朝着顶峰延伸。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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