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北京某公司负责采编、推荐出版等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后该公司停业,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赵某提成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资。
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提成,称提成是根据完成业绩情况发放,如果没有为客户完成相应的发表或出版业务,公司需要为客户退款,已经发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户存在退款费用,故公司从赵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2020年10月的提成工资。
上林 2024-05-20 09:52 3楼
这个问题需要细化到,公司的薪酬制度里对提成支付条件的认定上,简单讲就是企业的薪酬制度里如何约定一笔提成已经满足了发放条件,且该发放条件具体都包括什么。比如一般销售企业的业务员提成的发放可以归结到几个节点(条件)上,比如合同签订、企业收到预付款,客户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企业收到客户结清的尾款等等。企业可以设置在某一个节点完成时支付业务员全部提成,也可以按不同节点设置支付提成的比例,企业一旦支付提成即表示对此节点之前员工的工作已完成的肯定。
本案中情况其实也是类似,公司要求扣除提成,就需要公司一方举证相关薪酬方案,证明支付提成的条件并未满足,否则就需要全额支付员工提成工资。
郑老师聊用工管理 2024-05-16 20:18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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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7:54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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