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以虚拟货币支付员工工资?法院:不可以!-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6-05 15:28 172 阅读

打工人:咦?我收到的工资为什么是人民币 虚拟货币?

用人单位:虚拟货币也是“币”,用它支付工资是潮流!

那么,用人单位可否用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呢?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沈某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50000元,全年发放14个月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税前50000元/半年、目标年度奖金税前50000元/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 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发放至2020年9月。

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11月27日,某网络公司注销,胡某、邓某均为某网络公司的股东,办理注销时邓某、胡某出具《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形,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沈某某认为某网络公司存在拖欠其工资、绩效奖金及加班费等行为,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满仲裁裁决结果,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沈某某在某网络公司实际工作至2020年10月17日,扣除当月已支付的部分工资及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外,某网络公司仍应支付沈某某2020年10月1日至17日的工资差额。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沈某某主张的十四薪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沈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存在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对于其提出的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网络公司无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制度,考核结果亦未告知沈某某并征询其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按照100%支付沈某某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若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二,若双方对已发放的虚拟货币价值产生争议,那么用人单位面临向劳动者补发工资的风险。

第三,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劳动者获得虚拟货币后常需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或交易成法定货币才能在日常情况下使用,因虚拟货币本身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其所谓对应的“价值”波动快、起伏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存在缩水风险。另一方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认定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故劳动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亦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某网络公司原股东胡某提出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原股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工资。

作者:李文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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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虚拟货币也是“币”,用它支付工资是潮流!

那么,用人单位可否用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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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沈某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50000元,全年发放14个月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税前50000元/半年、目标年度奖金税前50000元/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 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发放至2020年9月。

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11月27日,某网络公司注销,胡某、邓某均为某网络公司的股东,办理注销时邓某、胡某出具《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形,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沈某某认为某网络公司存在拖欠其工资、绩效奖金及加班费等行为,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满仲裁裁决结果,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沈某某在某网络公司实际工作至2020年10月17日,扣除当月已支付的部分工资及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外,某网络公司仍应支付沈某某2020年10月1日至17日的工资差额。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沈某某主张的十四薪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沈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存在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对于其提出的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网络公司无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制度,考核结果亦未告知沈某某并征询其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并按照100%支付沈某某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若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二,若双方对已发放的虚拟货币价值产生争议,那么用人单位面临向劳动者补发工资的风险。

第三,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劳动者获得虚拟货币后常需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或交易成法定货币才能在日常情况下使用,因虚拟货币本身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其所谓对应的“价值”波动快、起伏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存在缩水风险。另一方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认定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故劳动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亦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某网络公司原股东胡某提出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原股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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