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工资如何计算?包含加班费吗?-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6-05 15:37 220 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以上虽然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对于哪些属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费等没有明确。以下是京、沪、粤、江、浙等省份的相关规定,看看这些省份是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

一、北京市

1、相关规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 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正)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司法实务

北京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员工工伤前的固定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及不确定的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不应计算在内,但若员工的工作较为特殊,如提成等作为主要工资收入的,则将可能按照工伤前平均工资作为停工留期工资的计算标准。

二、上海市

1、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 (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调研与参考综述意见(〔2014〕15 号)

  • 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
  • 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一些企业中劳动者加班已成为一种常态,且加班工资在其劳动报酬中占很大比例,故认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包含加班费。
  • 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2、司法实务

上海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应将加班费、奖金、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非正常收入计入其中。

三、广东省(深圳市除外)

1、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 第七条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2、司法实务

广东省(除深圳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四、深圳市

1、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 第十五条第四款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指引(2010年03月03日)

  • 第十六条第三款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

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 1号)

  • 第九条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03月19 日)

  • 第十四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2、司法实务

深圳市司法实务曾就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不一样的观点。根据当前文件规定及司法案例,深圳市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员工工伤前3个月或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五、江苏省

1、相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订)已为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 1号)

  • 第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
  • 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2、司法实务

江苏省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六、浙江省

1、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

  •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2、司法实务

浙江省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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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以上虽然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对于哪些属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费等没有明确。以下是京、沪、粤、江、浙等省份的相关规定,看看这些省份是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

一、北京市

1、相关规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 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正)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司法实务

北京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员工工伤前的固定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及不确定的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不应计算在内,但若员工的工作较为特殊,如提成等作为主要工资收入的,则将可能按照工伤前平均工资作为停工留期工资的计算标准。

二、上海市

1、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 (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调研与参考综述意见(〔2014〕15 号)

  • 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
  • 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一些企业中劳动者加班已成为一种常态,且加班工资在其劳动报酬中占很大比例,故认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包含加班费。
  • 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2、司法实务

上海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应将加班费、奖金、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非正常收入计入其中。

三、广东省(深圳市除外)

1、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 第七条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2、司法实务

广东省(除深圳市)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四、深圳市

1、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 第十五条第四款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指引(2010年03月03日)

  • 第十六条第三款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

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 1号)

  • 第九条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03月19 日)

  • 第十四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2、司法实务

深圳市司法实务曾就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不一样的观点。根据当前文件规定及司法案例,深圳市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员工工伤前3个月或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五、江苏省

1、相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订)已为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 1号)

  • 第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
  • 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

2、司法实务

江苏省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六、浙江省

1、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

  •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2、司法实务

浙江省司法实务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工伤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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