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公司不仅不批准,还以未及时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小张是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21年11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至2022年2月13日,共计98天,公司予以批准。
2022年2月8日,小张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延长产假90天,公司未批准,小张回复将在休完法律规定的188天产假后返岗工作。
2022年2月11日,该公司通知小张于2022年2月14日返岗。后因小张未返岗,该公司以小张旷工为由,通知小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
小张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向小张支付生育保险报销费用4133.2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0元。南昌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产假权利及享有相应的产假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依法可享受的产假共计为188天,故小张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休假期满前申请延长产假90天符合法律规定,小张亦明确回复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将休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188天后返岗工作。
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对小张合法享有的延长产假未予批准,违反法律规定,其以小张在延长产假期间未到岗属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91.8元及生育保险报销费用4133.24元。
南昌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的重要制度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及享有的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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