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中,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其中有一定的规律。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当中。依据不同的解除情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如下:
1.依据第三十六条解除,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动议,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动议,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依据第三十七条解除,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提出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虽然也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但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要支付经济补偿。
4.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5.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者的过错,也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
6.依据第四十一条解除,经济性裁员不是劳动者过错,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中。依据不同的终止情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提出不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续签,但降低了待遇,劳动者拒绝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原因导致不续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属于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是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属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可知: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