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陈某入某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7年6月10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制定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转发推送医院的微信链接。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医院的微信链接,医院每月扣除被告陈某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医院亦基于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认为陈某未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少发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某些重大事项时的必经程序,未经该法定程序所制定或修改的某些重大事项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医院制定的《医院关于常规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广活动的通知》因涉及劳动报酬和微信朋友圈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医院主张该制度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进行了传达和征求意见,属于经过mz程序制定,且该制度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发展,扩大公司的影响力。
本院认为,总经理办公会不能替代职工大会,该会议通过的决议属于单方要求,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因此《医院关于常规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广活动的通知》不具有合法性。故,在陈某拒绝履行该制度的情况下,医院依照该制度对陈某予以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判决医院支付陈某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少发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809.6元。
案号:(2022)渝03民终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