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赵某入职某招标公司,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21年2月25日,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仍在某招标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赵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导致其未与公司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5月18日,赵某主动提出离职,要求某招标公司支付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第二倍工资,某招标公司拒绝支付。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招标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