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年中大促,线上线下的优惠活动多种多样
本是给消费者准备的优惠券
却被内部员工“薅”了“羊毛”
被公司发现后辞退
员工能索要赔偿金吗?
【案情概述】
小吴入职了某贸易公司,从事门店前台收银工作。在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从公司购买的任何产品、券或卡,倒卖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性产品。”
为吸引消费者,贸易公司举办让利促销活动,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消费者可领取相应的电子优惠券,结算时抵扣消费金额。
小吴在操作了几次后,发现有“羊毛”可“薅”——他让顾客将货款汇入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当多位顾客的消费金额满足优惠门槛后,小吴再用自己的会员账户下单领取优惠券,以优惠抵扣的形式进行结算,从而套现获利。小吴前后用这样的方式套现了7次,获利700余元。
某贸易公司发现小吴存在套现行为,以小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吴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并告知了吴某,该手册能够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家开展发放消费券、消费返利等让利促销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刺激消费。
吴某作为门店前台收银,熟知公司的让利促销政策,却多次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收取顾客货款,使用优惠券进行结算套现,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贸易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经法院调解,贸易公司支付吴某剩余工资,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