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对下属实施性骚扰,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6-13 12:55 160 阅读

主管对下属实施性骚扰,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等关系实施性骚扰。劳动者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小王入职某公司任管理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对同事、客户进行性骚扰。2022年10月的一天,小王乘坐女同事小刘驾驶的汽车一同拜访客户。在小刘驾车之际,小王多次用手触摸小刘大腿,小刘心生不适并口头提醒制止。小王并未理会,又多次用手捏小刘大腿。小刘返回公司后,立即向公司人事进行投诉。经谈话后,小王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在与小刘驾车拜访客户时,用手多次拍了小刘大腿,给小刘带来反感,破坏了组织的管理制度,在同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随后小王向小刘道歉。某公司函告工会,以小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女性同事小刘的意愿,严重超出两性同事正常工作交流的行为规范,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性骚扰。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遂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到合理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避免其遭受性骚扰的侵害。同时,劳动者不得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亦属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应有之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当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切勿触碰劳动纪律和法律红线。

(本文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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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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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等关系实施性骚扰。劳动者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小王入职某公司任管理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对同事、客户进行性骚扰。2022年10月的一天,小王乘坐女同事小刘驾驶的汽车一同拜访客户。在小刘驾车之际,小王多次用手触摸小刘大腿,小刘心生不适并口头提醒制止。小王并未理会,又多次用手捏小刘大腿。小刘返回公司后,立即向公司人事进行投诉。经谈话后,小王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在与小刘驾车拜访客户时,用手多次拍了小刘大腿,给小刘带来反感,破坏了组织的管理制度,在同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随后小王向小刘道歉。某公司函告工会,以小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女性同事小刘的意愿,严重超出两性同事正常工作交流的行为规范,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性骚扰。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遂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到合理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避免其遭受性骚扰的侵害。同时,劳动者不得在工作场合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亦属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应有之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当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切勿触碰劳动纪律和法律红线。

(本文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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