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6月,小美应聘上了一家外贸公司,在简历上,已婚的小美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未婚,之后顺利入职。去年年底,小美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想起自己入职时称自己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小美才不得不公开她已婚的事实。之后,公司以小美填写的虚假婚姻状况为由,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小美这算不算劳动合同欺诈呢?职场隐婚算合同欺诈吗?
判断劳动合同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②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③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这三个要件前后相继,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录用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不符合第一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为前提。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
特别提醒:
劳动者出于竞争采取“隐婚”入职,如果本身对工作没有影响,本也无可非议。但“隐婚”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给劳动者带来更多选择工作的机会,但也面临着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因为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隐婚”行为一旦被他人发现,甚至影响工作,势必会对“隐婚”者的人品、诚信、道德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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