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时候,我们企业因为经营管理需要,会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作出变更。这种变更,有的时候是将公司直接转让给其它第三方,有的是增加股东进来,有的时候是减少股东(即股东选择退出)。如果在股权结构变更的情况下,会影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吗?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主张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符,李某某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另有其他用人单位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对李某某主张之入职时间一审法院无法采信。
其次,李某某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对于甲公司之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甲公司所述该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不影响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此,一审法院依据李某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甲公司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排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故本院对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可以获悉,公司股权的变更,其实与公司和劳动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关联与影响。可能各位伙伴会说,如果要寻找《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依据哪个法条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的投资人项目就是指公司背后的股东身份信息。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9楼
没有影响。
他乡沈冬青
@兰芷若幽:谢谢点评!
8楼
确实没有影响。
他乡沈冬青
@passerby薄情:谢谢点评!
7楼
没听说过有影响。
他乡沈冬青
@dferf:谢谢点评!
6楼
学习了
他乡沈冬青
@的收入:谢谢点评!
5楼
打卡
他乡沈冬青
@兴源物业:谢谢点评!
4楼
学习打卡
他乡沈冬青
@涐不坚强没人替涐勇敢:谢谢点评!
3楼 大卡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沈老师善于总结,在员工关系处理方面有独到见解。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2楼 骑士1886
公司股权的变更,其实与公司和劳动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关联与影响。
他乡沈冬青
@骑士1886:谢谢点评!
1楼
案例都不全
他乡沈冬青
@孙武38384:谢谢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