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本文主要介绍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缴费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参加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提供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
当用人单位出现破产、解散的情况时,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失业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了浮动费率机制,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同时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具体的缴费规定和费率浮动幅度可以根据特区具体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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