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到仲裁院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8-23年在职期间加班费、高温补贴。仲裁院接待人员告知:只支持近一年的加班费,且加班费是否能得到支持还要看合同条款以及加班时期的工作内容。员工单纯的提供每个月的打卡记录不能作加班费请求的证据。我的问题是:1.追索解除前在职期间加班费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该处是否应该是按照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适用仲裁时效应该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的时效规定。2.加班费的主张员工(员工岗位是房产销售)除了提供考勤记录外很难提供工作内容的证据,尤其是几年前的,仲裁院的人告知不能提供加班内容方面证据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越城李永进 2023-12-27 20:36 14楼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为准的,超过仲裁时效就不会得到支持了!
考勤记录不作为加班的全部证明证据,除非企业认可。重要的是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
兰叶桂华 2023-12-22 13:34 13楼
1、要在解除合同后一年内提出,可以追偿在职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属于。
2、打卡确实不能作为加班的证明。
fangchengshi 2023-12-27 10:06
@木木 2023-12-21 14:14 12楼
销售本身岗位特殊凭打卡记录来认定加班比较难认定的。合同解除后只支持近一年加班费也正常哦。
上林 2023-12-21 11:03 11楼
1、没有,讨薪没有时效限制,可以直接起诉,走法律程序讨薪。
2、仲裁庭的说法没有错,单纯的考勤记录很难证明是加班,我们公司就有员工下班以后不走,等两个小时再打卡然后去学校接补课的孩子一起回家的。所以,加班应该有更为明确的证明材料,比如有领导要求你加班的相关记录,或者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通知,或者个人加班后的确认单等等。
bob1111 2023-12-21 10:48 10楼
正好看到问题。楼主可以根据2楼的建议再仔细看下法条。前边提到的不累述了,只说下个人接触到看过的近二三年的法院判决。大白话说下。
1.员工离职后,需要在仲裁时效一年内提出诉求来维权,可主张整个工作期间,也就是离职前若干年的加班费。但员工要对自己的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当地中院之前的案例,一员工真的就举证了离职前三年的加班事实(记得好像提供了班组的排班表)。而工资支付规定只规定了企业对二年内的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二年外的,如果员工无法有效举证,一般就不支持员工了。但前边提到的案例,员工有效举证了,最后二审也支持了员工
2.高温补贴。各地对高温补贴的解读和定位不同,有的认为是法定福利如冬季取暖补贴,有的认为是公司单纯的员工福利。个人看到的判决书,一般支持二年内的高温补贴。且,该项补贴金额较小
另,现在企业在规避加班费方面有多种方式方法,特别是销售人员,如果在合同文本中加入相关条款,企业规避的可能性很高,如销售类人员采取销售提成制薪酬,在提成薪酬中包含了加班费用等
fangchengshi 2023-12-27 10:10
bob1111 2023-12-28 10:29
425534083 2023-12-21 10:25 9楼
1.因为加班费申请的仲裁属于劳动争议。
2.题中显示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所以仲裁院的仲裁是符合法律的。如果在职的情况下,则没有有效期,随时可以申请。
3.加班费的依据自己要提供出来。
秉骏哥李志勇 2023-12-21 10:16 8楼
1,仲裁的解释是正确的,你的理解不正确;2,是的,所以主张加班费是非常不容易的,除非早就做好了这样的打算。
行hr 2023-12-21 09:33 7楼
1.仲裁时效:受一年限制,即需要在解除合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
2.可追溯年限:可以从合同解除日往前追溯多少年加班费,并没有看到明确规定,所以还要以地方的裁量为准,不过已经回复你一年了,那他们普遍做法应该就是一年;
3.加班费的主张需要你本人举证,或者能说明单位有证明材料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
王泽强 2023-12-21 09:19 6楼
1、仲裁是一年时效。
红掌和火鹤 2023-12-20 21:02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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