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办机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规范运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法院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哈公积金联发[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受理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
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提供注明被查询人身份信息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人民法院冻结
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件中应载明被冻结人姓名、冻结额度以及冻结期限等信息。冻结期限最长为3年,期满前可以续冻,已办理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期满前办
理续冻手续。已被法院冻结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因其他法律裁决申请再次冻结的,可申请轮候执行登记,但续冻执行优先于轮候执行。
三、人民法院解冻业务
人民法院申请提前解冻本法院、同案件冻结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解冻。
人民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额度累计达到冻结额度的,个人账户自动解冻;冻结期满后未办理续冻手续的,个人账户自动解冻。
四、人民法院扣划业务
人民法院申请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中应明确载明具体扣划情形。
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将扣划情形确定为《若干意见》中的第三条“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中第6项“(12)其他可扣划情形”的,该法院须出具“其他可扣划情形”说明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扣划金额不得超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标注的金额。扣划款项直接划入人民法院账户。
五、有关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均按照《若干意见》执行。
(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哈尔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原则上由被授权的法院系统操作人员办理。
(三)人民法院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业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须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四)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法院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机构要依照执行法院公章填写人民法院名称。
(六)被执行人或其配偶名下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扣划业务。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