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2023年9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hljszgjj.org.cn:443/zxwj/1608.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