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深圳工会 2024-06-04 13:54 508 阅读

加班了就应该有加班费

上下班的打卡记录

可以作为加班证据

但有员工提供了考勤证明后

却被自己的证据“倒打一耙”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概述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员工被辞退 

 要求公司赔偿18万元加班费 

2016年12月22日,小万入职a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5500元/月,转正为6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0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5.5天,上班时间为9:15-12:00,下午14:00-18:00。同年6月10日,a公司以小万“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2月。


2018年1月26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


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26日工资:6000元(仲裁支持5040元)


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500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元


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182156.04元


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举证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公司:是预谋制造加班假象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就“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这一事项展开辩论。


小万主张

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1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a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30张


公司主张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年1月起其工作由同事a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11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审理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每天拍照打卡加班30次 

 属恶意收集证据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11:30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182156.04元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普法时间


如何证明“被安排加班”?

 

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安排的描述、加班通知(全公司层级的、部门层级的、团队小组层级的,比如邮件、微信等,不限于文字电子证据,录音录像也行),加班审批表,部门的排班表。

如何证明“实际加了班”?

 

考勤记录、现场加班的照片、视频,领导详细的工作安排,个人具体工作内容(如邮件、微信沟通的工作方案、工作成果等)、同事证人证言等。

如何证明“加班费没给或给少了”?

 

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费的描述、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记录、之前加班费的支付记录、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

- 内容来源 -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工会融媒中心

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检三分院




(本文来源深圳工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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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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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小万入职a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5500元/月,转正为6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0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5.5天,上班时间为9:15-12:00,下午14:00-18:00。同年6月10日,a公司以小万“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2月。


2018年1月26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


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26日工资:6000元(仲裁支持5040元)


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500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元


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182156.04元


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举证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公司:是预谋制造加班假象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就“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这一事项展开辩论。


小万主张

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1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a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30张


公司主张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年1月起其工作由同事a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11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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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拍照打卡加班30次 

 属恶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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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11:30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182156.04元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证明加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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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如何证明“被安排加班”?

 

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安排的描述、加班通知(全公司层级的、部门层级的、团队小组层级的,比如邮件、微信等,不限于文字电子证据,录音录像也行),加班审批表,部门的排班表。

如何证明“实际加了班”?

 

考勤记录、现场加班的照片、视频,领导详细的工作安排,个人具体工作内容(如邮件、微信沟通的工作方案、工作成果等)、同事证人证言等。

如何证明“加班费没给或给少了”?

 

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费的描述、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记录、之前加班费的支付记录、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

- 内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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