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线上应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三茅网 2024-05-24 12:54 270 阅读

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群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主张加班费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以案释法。

案情显示,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保公司工作人员发布消息,“13日开始,12号晚上可以安排住,顶单位12小时,压一日结260元,早晚高峰站一小时其余坐岗,服装三黑一白(可提供服装),管吃管住……地址xx大厦”。

史某添加该工作人员微信报名应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安排开始在某大厦从事保安工作。

该公司以260元/日为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支付史某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费用。2月3日公司将史某辞退。

史某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确认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其与史某是通过中介招用,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微信记录能否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纪艳琼介绍,《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7条对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规定。再结合《民法典》第469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必备条款,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则应当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那么,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劳资双方用工关系是否满足劳动关系三个特征;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纪艳琼说。

纪艳琼介绍,本案中,史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表、排班表等在案证据,完成了证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从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举证责任;公司虽然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劳务合同等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因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公司与史某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史某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用问题,本案中,双方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但公司称双方约定的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不应再支付史某加班费。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就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微信中约定的日工作时间已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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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添加该工作人员微信报名应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安排开始在某大厦从事保安工作。

该公司以260元/日为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支付史某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费用。2月3日公司将史某辞退。

史某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确认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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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劳资双方用工关系是否满足劳动关系三个特征;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纪艳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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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用问题,本案中,双方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但公司称双方约定的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不应再支付史某加班费。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就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微信中约定的日工作时间已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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