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工作期间跟船长起争执并互殴受伤,事后经民警调解,船长也进行了赔偿。然而,事情至此并未结束。据5月19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水手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与领导互殴受伤也算工伤?不少人恐怕对此并不理解。起初地方人社部门曾一度拒绝彭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彭某受伤是船长的故意伤害导致的,不属于工作原因。这种认为此事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的认知具有一定代表性,即在民警介入调解且船长已作出赔偿后,彭某的权益已得到维护,民事侵权纠纷也已化解。
然而,法院依托法律和事实形成的认知则告诉我们,劳动者因工作起争执受伤也在工伤保护范畴内。这不仅在个案层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给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上了一堂工伤保护或工伤维权普法课,有助于各方拓宽工伤保护视野,走出工伤保护误区,增强工伤保护的全面性、准确性。
上述案例中,彭某与船长因敲门声音大小起争执并互殴,导致彭某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仅包括“医生受到患者伤害”“银行员工受到客户伤害”等“外力伤害”,也包括受到同事伤害等“内力伤害”。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伤害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即暴力伤害工伤不要求“纯洁受害人”。工伤保险立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为根本宗旨,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通勤事故工伤仅要求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及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作为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规定,可推知暴力伤害工伤并不要求职工对伤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负主要责任,则不能成为阻碍工伤认定的事由。
彭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与船长互殴并受伤,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于主要责任。综合这些因素判断,彭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准确的、公平的。
现实中的劳动场景、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是复杂的。诸如同事间互殴致伤等暴力伤害工伤情形,或许并不常见,超出了人们对工伤认定的传统认知,却依然在工伤认定的考量范围内。这就需要人社部门、法院加强对暴力伤害工伤等非传统工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准确理解工伤保护的法律宗旨,厘清工伤纠纷的实质问题,把握好工伤认定的范围和尺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工伤应认定尽认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同时,也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改变对工伤认定的片面认知,积极防范、化解暴力伤害工伤等非传统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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