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1号),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
二、政策的上位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三、政策执行的对象范围、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是哪些?
失业人员自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随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承担费用。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缴费基数一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如何申请?
生育医疗费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出院时由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生育津贴向参保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终止条件是什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将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该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2023年12月起实施。
八、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解释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局,咨询电话:12393。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cjd/shbz/202312/t20231229_12769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