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三茅网 2024-01-31 14:42 50 阅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工作,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于2009年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统筹,十几年来运行平稳,为参保老年城乡居民提供了可靠的生活来源,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实现了“老有所养”。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居保制度,我们收集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群众来信来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居保政策进行整改、调整和完善,统一政策口径和经办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的同时,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合理、优质、高效、便捷的参保服务。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强调领取待遇的条件;明确应缴未缴年度的补缴方式和标准;明确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缴满至15年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年满60周岁人员补缴后的待遇发放时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变更后,养老待遇发放的处理方式。

    五是进一步明确领待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三、专用名词解释

    逐年缴费:指参保人员自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至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期间内,应每年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指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逐年缴费后实际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但允许自愿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缴费年限缴满至15年。

    基础养老金:即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与地方省市配套养老金合称。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统称。

    四、政策解读及举例说明

    (一)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解读:此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强调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其应缴未缴年度允许补缴,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适合的档次进行补缴。

    范例1:李某,女,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荣昌区。2011年、2012年、2018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9月年满60周岁。如何才能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荣昌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11年4月。李某2011年48岁,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13年,符合“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规定,但应“逐年缴费”。李某2011、2012和2018年已缴费,补缴2013-2017、2019-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后即达到领取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

    假设李某想通过多缴几年提高待遇水平,可以在完成应缴未缴年份补缴后,按申请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再缴2年,达到15年即可。

    (二)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解读:规定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缴费满15年。对应缴未缴的年度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鼓励参保人员按年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范例2:王某196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2009-2019、2023年缴费。如何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万州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09年9月。王某2009年45岁,按照规定,王某缴费必须达到15年。如题所示,王某2024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为16年。现已缴费12年,还差3年才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即:王某应在2020、2021、2022、2024年中选择3个年度或3个年度以上进行补缴才能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三)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和一次性缴费标准作出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补缴标准按补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附后)执行。

    (四)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解读:此条对补缴或一次性缴费配套权益作出规定。主要体现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解读:此条对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息时间作出规定。

    (六)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作出规定。

    范例3:张某2023年5月年满60周岁,申请补缴,在5月前、后完清补缴费用,分别在什么时候领取待遇?

    解析:如果张某在2023年4月完清补缴费用,从202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张某在2023年7月才完清补缴费用,那么将从2023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范例4:谢某2023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因故未办理领取待遇手续,2023年6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金?

    解析:假设谢某在2023年7月完清补缴费用,可从2023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解读:此条对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处理和享受丧葬补助标准进行规范。

    范例5:冉某2023年3月年满60周岁,缴费13年,但因故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2023年5月份因病死亡,2023年6月份家属前往办理保险事宜,如何处理?

    解析:按规定退还冉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12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终止参保关系。 

    (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经有权机关宣告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补发。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从执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其服刑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计算。

    解读:此条对参保服刑、判刑人员相关待遇问题及作出规定。

    范例6:白某1960年1月出生,每月领取120元养老金。2020年9月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3年1月城居保增加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养老待遇怎样处理?

    解析: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从2020年10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2023年1月的基础养老金调整。2023年8月,白某刑满释放后,仍按每月120元享受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范例7:假设范例6中白某在服刑期间死亡,怎样处理?

    解析:退还白某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同时给予120元×12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出生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基本养老金不再补发;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晚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以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准,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解读:此条对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依法更正出生日期后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范例8:叶某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出生年月为1957年2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更改为1956年2月,养老金如何发放?

    解析:叶某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叶某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养老金,以前的不再补发。

    范例9:邱某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2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更改为1964年2月,养老金如何发放?

    解析:邱某1963年2月出生,2023年2月年满60周岁,应从2023年3月起领取养老金。但邱某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2月,晚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2024年2月才年满60周岁,因此,邱某应退回2023年3月—2024年2月已领取的养老金,并从达到城居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

    (十)延伸解析

    范例10:黄某1955年5月出生,户籍地巫山县,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9月申请参加城居保,应怎样办理?

    解析:巫山县从2009年9月开始试点,试点时黄某54岁,按政策规定应从2009-2015年逐年缴费7年。因此,黄某应补缴2009-2015年养老保险费。假设黄某均按最高档次补缴,补缴金额为:900×6 2000=7400元。黄某在2023年9月完清缴费后,从2023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假设黄某希望提高待遇水平,要求缴满15年,那么,黄某完清2009-20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申报时上年度缴费标准再一次性缴费8年。如黄某选择按最高档次补缴,则补缴的总金额为:900×6 2000 4000×8=39400元,在2023年9月前完清缴费后,从2023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范例11:谭某196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10月申请参加城居保,应怎样办理?

    分析:万州区从2009年9月开始试点,试点时谭某44岁,按政策规定应缴年限不低于15年。因此,谭某应在2009年—2025年中选择任意15年进行补缴,如2025年11月前完清费用,从2025年11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范例12:杨某60周岁后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待遇?

    分析:根据杨某60周岁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总年限来判定其待遇领取时间。在不考虑重复缴费的情况下,假设其职工和居民的缴费年限之和已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则从其60周岁次月起领取待遇;60岁后有缴费的,则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待遇。

    (十一)图表解析   

重庆市城乡居保历年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一览表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cjd/shbz/202308/t20230814_12237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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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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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工作,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于2009年开始在部分区县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统筹,十几年来运行平稳,为参保老年城乡居民提供了可靠的生活来源,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实现了“老有所养”。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居保制度,我们收集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群众来信来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居保政策进行整改、调整和完善,统一政策口径和经办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的同时,也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合理、优质、高效、便捷的参保服务。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强调领取待遇的条件;明确应缴未缴年度的补缴方式和标准;明确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缴满至15年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年满60周岁人员补缴后的待遇发放时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变更后,养老待遇发放的处理方式。

    五是进一步明确领待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三、专用名词解释

    逐年缴费:指参保人员自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至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期间内,应每年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指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逐年缴费后实际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但允许自愿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缴费年限缴满至15年。

    基础养老金:即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与地方省市配套养老金合称。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统称。

    四、政策解读及举例说明

    (一)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解读:此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强调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其应缴未缴年度允许补缴,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适合的档次进行补缴。

    范例1:李某,女,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荣昌区。2011年、2012年、2018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9月年满60周岁。如何才能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荣昌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11年4月。李某2011年48岁,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13年,符合“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规定,但应“逐年缴费”。李某2011、2012和2018年已缴费,补缴2013-2017、2019-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后即达到领取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

    假设李某想通过多缴几年提高待遇水平,可以在完成应缴未缴年份补缴后,按申请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再缴2年,达到15年即可。

    (二)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解读:规定自户籍所在地城居保制度试点之月开始至年满60周岁,应缴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缴费满15年。对应缴未缴的年度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应缴未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中选择。鼓励参保人员按年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范例2:王某196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2009-2019、2023年缴费。如何认定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解析:万州区城居保试点时间为2009年9月。王某2009年45岁,按照规定,王某缴费必须达到15年。如题所示,王某2024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应缴费年限为16年。现已缴费12年,还差3年才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即:王某应在2020、2021、2022、2024年中选择3个年度或3个年度以上进行补缴才能达到领取待遇条件。

    (三)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和一次性缴费标准作出规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补缴标准按补缴年度对应的缴费标准(附后)执行。

    (四)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解读:此条对补缴或一次性缴费配套权益作出规定。主要体现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解读:此条对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息时间作出规定。

    (六)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解读:此条对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作出规定。

    范例3:张某2023年5月年满60周岁,申请补缴,在5月前、后完清补缴费用,分别在什么时候领取待遇?

    解析:如果张某在2023年4月完清补缴费用,从202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张某在2023年7月才完清补缴费用,那么将从2023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范例4:谢某2023年1月年满60周岁时因故未办理领取待遇手续,2023年6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金?

    解析:假设谢某在2023年7月完清补缴费用,可从2023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解读:此条对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处理和享受丧葬补助标准进行规范。

    范例5:冉某2023年3月年满60周岁,缴费13年,但因故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2023年5月份因病死亡,2023年6月份家属前往办理保险事宜,如何处理?

    解析:按规定退还冉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12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终止参保关系。 

    (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经有权机关宣告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补发。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从执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其服刑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计算。

    解读:此条对参保服刑、判刑人员相关待遇问题及作出规定。

    范例6:白某1960年1月出生,每月领取120元养老金。2020年9月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3年1月城居保增加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养老待遇怎样处理?

    解析: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从2020年10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2023年1月的基础养老金调整。2023年8月,白某刑满释放后,仍按每月120元享受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范例7:假设范例6中白某在服刑期间死亡,怎样处理?

    解析:退还白某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同时给予120元×12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出生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基本养老金不再补发;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晚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以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准,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解读:此条对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依法更正出生日期后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范例8:叶某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出生年月为1957年2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更改为1956年2月,养老金如何发放?

    解析:叶某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叶某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养老金,以前的不再补发。

    范例9:邱某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2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更改为1964年2月,养老金如何发放?

    解析:邱某1963年2月出生,2023年2月年满60周岁,应从2023年3月起领取养老金。但邱某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2月,晚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2024年2月才年满60周岁,因此,邱某应退回2023年3月—2024年2月已领取的养老金,并从达到城居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

    (十)延伸解析

    范例10:黄某1955年5月出生,户籍地巫山县,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9月申请参加城居保,应怎样办理?

    解析:巫山县从2009年9月开始试点,试点时黄某54岁,按政策规定应从2009-2015年逐年缴费7年。因此,黄某应补缴2009-2015年养老保险费。假设黄某均按最高档次补缴,补缴金额为:900×6 2000=7400元。黄某在2023年9月完清缴费后,从2023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假设黄某希望提高待遇水平,要求缴满15年,那么,黄某完清2009-20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申报时上年度缴费标准再一次性缴费8年。如黄某选择按最高档次补缴,则补缴的总金额为:900×6 2000 4000×8=39400元,在2023年9月前完清缴费后,从2023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范例11:谭某196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万州区,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10月申请参加城居保,应怎样办理?

    分析:万州区从2009年9月开始试点,试点时谭某44岁,按政策规定应缴年限不低于15年。因此,谭某应在2009年—2025年中选择任意15年进行补缴,如2025年11月前完清费用,从2025年11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范例12:杨某60周岁后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待遇?

    分析:根据杨某60周岁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总年限来判定其待遇领取时间。在不考虑重复缴费的情况下,假设其职工和居民的缴费年限之和已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则从其60周岁次月起领取待遇;60岁后有缴费的,则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待遇。

    (十一)图表解析   

重庆市城乡居保历年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一览表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cjd/shbz/202308/t20230814_12237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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