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搞不清“医疗期”和“病假”的相关概念,今天就详细给大家讲讲两者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简单来说医疗期就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是法律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种倾向性的保护。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医疗期与病假相辅相成,“病假”,属于经营管理领域的概念,是“休假”的一种,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而“医疗期”则属于法律概念,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以及劳动者的“病假待遇”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通常是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条件作为确定医疗期限的标准。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特殊疾病医疗期满的延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
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的规定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修正)》第二十条之规定;
b、按照员工的工龄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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