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hr小伙伴问:因个人、家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单位领导有权利不批准吗?领导没有批准,就不去上班,这样算旷工吗?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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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单位必须批准?
休息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劳动标准,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便利和条件。
首先,要了解劳动者可以请哪些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请休的假有近20种。有的是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的假,如休息日(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有的是部分劳动者享有的假,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等,这几个节日,相应的劳动者群体放半天假;还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假,如产假、哺乳假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放假。
这些假当中,有的是计薪假,如国家法定假日、年休假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假期等,也就是说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有的假不是计薪假,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工资,如事假。这在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中都有体现。
再者,劳动者请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呢?这个不一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 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
劳动者请病假、产假、哺乳假及临时照看生病的父母、子女等,且提供相应请假依据的,用人单位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都应当及时批准。
➤ 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但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请假申请是否能获批的决定权在单位。有的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但是要用其他方式来补偿。
如,安排劳动者双休日工作的可以调休,无法调休的要支付2倍的工资;安排劳动者法定假日上班或者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要支付劳动者3倍工资。这里的2倍或者3倍工资是指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或者3倍。
➤ 用人单位不批准也不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劳动者请事假无正当理由,比如请假去外地参加朋友的婚礼等或者有正当理由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请病假但是没有诊断记录和医生开具的休养建议等,用人单位可以不批,也不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02
人社厅关于职工假期最新规定
比如婚丧假、产假等,对于这些期间的规定,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广东省人社厅近期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文件中规定:
一、这些假期必须放,否则违法
1、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2、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5、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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