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企业会有很多操作流程、操作要求。比如说,很多卖场里的收银员,或者是超市的收银员;再比如,车间里有作业指导书等标准型工作文件等。如果你违反了这些操作规程,然后公司要求你参加培训学习,并要求参加学习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如果员工违反操作流程并拒绝参加培训,算严重违纪吗?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辞退该员工吗?
违反操作流程且拒绝培训,算严重违纪吗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员工会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累计达到一次次数以后,公司就会以严重违纪进行辞退。如果你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公司的操作规程、操作步骤,拒绝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步骤考试、考评,这个属于严重违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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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而达到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丙公司制定的《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是通过了合理、合法的制订程序公之于众的,该规定就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李某某出现五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四次拒绝公司安排的考试、拒绝在《告知书》中签字确认,丙公司依据《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具有合理性。
李某某主张丙公司应先对其进行两次“违法登记”,才有权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但根据《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公司对违纪职工执行‘违纪登记’‘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制度,对于经过批评教育仍未改正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五条列举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的情形、第六条列举的给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以及《劳动合同书》第九条“无悔改表现”的表现形式,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丙公司已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后多次通过与李某某及其父亲谈话的形式,以要求李某某参加考试、写检查、签字确认、写申请延长考察期等方式给予李某某悔改机会,但李某某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予以拒绝,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可以视为没有悔改表现。
李某某主张“不参加考试”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对此,需要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丙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仅因为李某某不参加考试,亦非仅仅因为李某某的五次违纪行为,而是因为丙公司在李某某五次违纪行为之后,通过要求李某某考试、写检查、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提交延长考察期申请等方式进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过程中,李某某通过一次次拒绝行为表现出了其不服从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意思表示。
同时,根据《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公司对于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的违纪职工给予考察期3个月,考察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某多次拒绝参加考试,应视为其考核不合格。综上,李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某作为柜台收银营业员,其四次收缴水费未入账、不听劝阻与客户争吵,已经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范制度及岗位行为准则。丙公司据此要求李某某学习考试是公司进行劳动人事管理的一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综上,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达到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丙公司依据《丙公司违纪职工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履行了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6日解除。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属于主观错误非常明显,丙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本期案例,我们hr可以知晓,如果公司员工的确违反公司的操作流程、操作规范,我们可以按照如下思路去操作:
1、根据公司的操作规范,要求员工参加相关操作流程的学习。
2、在员工参加学习后,再要求员工参加培训效果的考试。
3、如果员工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公司培训学习的安排,可以视为严重违纪,并根据制度予以辞退。
4、只不过,我们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流程处理。
总而言之,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公司的操作规程、操作步骤,拒绝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步骤考试、考评,公司可以认定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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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他乡沈冬青
@red wan:谢谢
2楼
学习了。讲得不错!
他乡沈冬青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谢谢
1楼 阿尔刻提斯34143
受益匪浅
他乡沈冬青
@阿尔刻提斯3414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