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和侵权行为,侵害了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利,引发了大量的权益纠纷事件,主要现象有以下几方面。
1.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指没有正当的或合法的目的而对求职者采取区别对待、不当限制或给予优惠等损害就业平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性别歧视,一些用人单位觉得女生会因为结婚生子而影响工作,所以不愿意招聘女性;②户籍或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明确限定应聘者的户籍,或是只录取有本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③健康歧视,身体有残疾的大学生通常很难找到工作单位,一些病毒携带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受到歧视和排挤。
2.求职陷阱
在日趋激烈的就业形势下,初入职场的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陷入一些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中。据一项大学生求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受访者曾经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求职陷阱”,还有不少大学生称有过“二次受骗”的经历。
“就业陷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
(1)招而不聘。一些企业借招聘会之际,利用招聘会来宣传自己的企业。所谓招聘,不过是走形式而已,而且招聘主办方也无法确认这些企业是否真的要人。
(2)变相收费。一些企业打着招聘的旗号,用各种名目向大学生收费,如面试费、服装费、抵押费、培训费、建档费等。
(3)虚饰岗位。一些企业把岗位描述得天花乱坠,以高薪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但招聘岗位与实际工作内容却明显不符,而承诺的报酬和待遇等也无法兑现。
此外,一些企业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意延长用工试用期,短则3个月或6个月,长则一年,压低新任职大学生的就业待遇,还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转嫁到就业者身上。
3.劳动合同中的不公平
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权益保障,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环节中,也存在着大量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还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规避自身责任。由于缺少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目前劳动合同多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一些省份甚至在10%以下。这种状况造成了就业中的高离职率和流动率,也制约了就业者在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3)格式合同包含诸多霸工条款。目前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是一些格式合同,其中包含了许多的霸工条款。比如,回避提醒从业者应有权益的义务,声明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将从业者置于不利地位。这种性质的格式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