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丨关于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编辑:三茅网 2024-06-17 15:59 131 阅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现将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调整做如下解读:

  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得出,其中“三倍”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设定。统计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执行时间区间设定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即住房公积金年度,如:2024年度基数调整从2024年7月开始,调整后新的缴存基数执行区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考虑企业忙于生产经营,每年7月份不一定能及时调整基数,为支持服务“产业第一”,我们把每年的7、8、9三个月作为年度基数调整正常月度,在这三个月度内调整基数系统自动审批。非正常月度调整的且产生月缴存额差额的,原则上应对自7月份起产生的月缴存额差额多退少补。

  2024年度珠海市缴存基数上限为珠海市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珠海市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依据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营城镇地域单位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33,869元,计算出单位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1,156元,进而确定缴存基数上限33,468元。2024年度珠海市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政府公布的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缴存比例下限仍为《条例》规定的5%,缴存比例上限仍为国家规定标准12%。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之间统一确定一个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自愿缴存,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故参照《条例》执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gjj.zhuhai.gov.cn/zwgk/zcwjjjd/content/post_3673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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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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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得出,其中“三倍”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设定。统计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执行时间区间设定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即住房公积金年度,如:2024年度基数调整从2024年7月开始,调整后新的缴存基数执行区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考虑企业忙于生产经营,每年7月份不一定能及时调整基数,为支持服务“产业第一”,我们把每年的7、8、9三个月作为年度基数调整正常月度,在这三个月度内调整基数系统自动审批。非正常月度调整的且产生月缴存额差额的,原则上应对自7月份起产生的月缴存额差额多退少补。

  2024年度珠海市缴存基数上限为珠海市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珠海市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依据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非私营城镇地域单位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33,869元,计算出单位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1,156元,进而确定缴存基数上限33,468元。2024年度珠海市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政府公布的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缴存比例下限仍为《条例》规定的5%,缴存比例上限仍为国家规定标准12%。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之间统一确定一个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自愿缴存,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故参照《条例》执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gjj.zhuhai.gov.cn/zwgk/zcwjjjd/content/post_3673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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