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在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具有促进就业责任,并规定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考核监督机制,推动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同时,《办法》强化了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在法规层面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明确要发挥对口支援新疆优势,通过援疆政策和项目开拓就业岗位,为各民族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办法》设立“公平就业”专章,规定要优化公平就业环境,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办法》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业。
针对新疆高质量发展日益增长的技工人才需求,《办法》提出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薪酬、表彰等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紧贴实际需求,聚焦现实堵点、难点,突出新疆地方特色,实施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自治区促进就业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6/t20240607_5198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