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支持创业带动更多就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办法》对广西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150bps;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有利于为创业者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更好支持重点群体、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办法》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创业担保贷款申办实行“双向推送”机制,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均可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进一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3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效帮助减轻个人借款人负担。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给予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6个月(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此外,《办法》还注重风险防控,在贷款管理、代偿方式、代偿率上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人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责任分工,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融资成本。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快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畅通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名单推送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创业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5/t20240529_519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