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起以超龄为由的保险拒赔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案例显示,一位超龄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由于劳务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便先行给予了赔付,但后续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员工超龄为由拒绝赔付。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告诉记者,随着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逐渐增长,工伤年龄认定范围应相应调整。具体而言,应将工伤保险的覆盖年龄上限与法定退休年龄保持一致,确保员工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上述案例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6日早上7点左右,当时,老张驾驶摩托车带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不幸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此前不久,两人一同入职某劳务公司,工作内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
事故发生后,老张和老王两人都不幸去世。然而,两人去世后得到的赔付却完全不同。老王因为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拿到了工伤赔付。
而老张却没这么幸运,因为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因此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但好在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老张家属相应赔付。劳务公司之所以给予赔偿,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而另一方面,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超龄为由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老张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雇主责任险就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
王民表示,保险公司以员工超龄为由拒赔并不合理,虽然该员工因为超龄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但并不代表单位对其受伤没有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责任承担有事先的约定,因此雇主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也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60岁以上的劳动者和新型产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越来越多,在我们基础的社会保障之外,应当有更为灵活、有效的商业保险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治理的积极引导作用。”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们说,这个险种,应当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为此,他们专门走访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并提出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规定可以更为灵活,以起到补充工伤保险职能的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表示,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
王民建议,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可以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在参保人群年龄上可以更加灵活,用工形式不拘泥于一般劳动关系,也可以涵盖劳务关系。
“此外,如何协调好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两者关系的关键是事先在雇主责任险保单中约定清楚,雇主责任险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还是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这区别于企业针对不同参保人群的风险管理需求。”王民建议,对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雇主责任险仅承担企业依法需要承担的工伤补充赔偿责任,而对于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雇主责任险可以承担企业依法需要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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