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3〕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切实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协商调解在促进海南自贸港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开展调解组织建设行动为契机,推动形成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设置科学完备,人员配备精干充足,调解能力显著提升,防范化解争议作用充分的基层调解工作格局。
(一)2024年目标任务。到2024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力争达到75%;行业商(协)会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的比例力争达到50%;市、县级“一站式”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比例力争达到80%;各县(区)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以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2025年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各地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市、县级普遍建立“一站式”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各县(区)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调解网络
1.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规模以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劳动者人数较多、易产生争议隐患的企业,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 设立调解小组,形成总部调解委员会抓总、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2.着力抓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整合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司法所调解组织的力量。已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可加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未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应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提高调解效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调解员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律工作者和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的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3.大力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设,按照“市县共建一个中心、部门自建工作室、乡镇(街道)建立站点”的布局,依托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按照一窗受理、共享调解资源、共享调解场所、开辟绿色通道的设置要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化解渠道。调解员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联调中心要求的资格条件予以推荐或选派,符合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可担任兼职调解员。
4.努力推进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商会(协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区域或行业建立和培育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行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区域或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和培育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商(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二)加强履职尽责
基层调解组织要着重在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1.加强预防。调解组织要突出源头预防,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建网络交流群组、组织讲座沙龙等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2.强化协商。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发挥工会作用,统筹集体协商指导、公益法律援助等资源,推动建立争议协商平台。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通过举办劳动者座谈会、开设意见信箱、线上咨询平台等方式,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开展协商,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推动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促进达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期履行的,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
3.做好调解。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先行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三)夯实基础保障
1.加强工作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保障工作经费,为调解组织建设配置专门调解场所、规范悬挂调解徽章、张贴服务指引,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配备专兼职调解员,提升协商调解能力。
2.加强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引导调解组织按照制度机制全、专业程度高、服务能力强、基础保障好的标准(见附件)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指导督促调解组织实现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规范五上墙”;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反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信息、报告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智能化建设。强化数字赋能,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智慧调解仲裁”系统建设,改进调解服务方式,推进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有条件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要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 调解”服务平台,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互联网 调解”服务平台上调解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当事人提供预约式在线调解服务,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远程维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沟通会商,完善调解组织、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调解案件,提高办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争议案件数量。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周密组织实施,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各地行动方案,于2024年1月2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401/466e4d81e12b46e89d20903ded250cfa.shtml?ddtab=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