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解雇,公司与其结算工资29.5万元。可是没多久,公司却反悔了,要求退薪6万元。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员工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王蕊蕊(化名)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20日,公司以王蕊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结算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工资共计295269.4元。
事后,公司发现,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休)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据此,王蕊蕊2018年之前因其自身原因超期未休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而公司结算上述工资报酬属于误算,王蕊蕊应返还上述款项,共计63218.39元。
但王蕊蕊认为自己没有放弃年休假,不同意退还。
2019年,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蕊蕊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蕊蕊休假但王蕊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蕊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蕊蕊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以王蕊蕊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
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蕊蕊休假但王蕊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蕊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司法实践中,因年休假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步增多。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并不知悉,或存在认识误区。那么,“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1、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吗?
答:当然不是!
【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践指南】: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法律法规没有限定必须为同一家单位,也即员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2、谁来证明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答:劳动者自己举证!
【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亦不同。
【实践指南】: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证明自身在其他单位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通常可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证明、住房公积金记录、劳动合同、档案记载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工作年限,进而核算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3、未休年假工资如何核算?
【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指南】: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时间,折算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前述300%的核算结果中,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则还应支付剩余200%。
最后小编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假的天数,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