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hr问:“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终止不再续订的情况,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吗?”
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综合判断,有些地区需提,有些地区则不需要。比如北京地区需提前30天,否则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深圳地区则不需要提前30天,到期不续订的即终止。
下面整理了一些省市的规定↓↓↓
本文中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不是第二次后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注:其他无特殊规定的省市,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是否需要提前30的情形,总结如下:
1、地方性法规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2、地方性法规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3、地方性法规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最后,不论是否提前30日,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到期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可以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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