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到仲裁院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8-23年在职期间加班费、高温补贴。仲裁院接待人员告知:只支持近一年的加班费,且加班费是否能得到支持还要看合同条款以及加班时期的工作内容。员工单纯的提供每个月的打卡记录不能作加班费请求的证据。我的问题是:1.追索解除前在职期间加班费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该处是否应该是按照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适用仲裁时效应该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的时效规定。2.加班费的主张员工(员工岗位是房产销售)除了提供考勤记录外很难提供工作内容的证据,尤其是几年前的,仲裁院的人告知不能提供加班内容方面证据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陌上雪蝴 2023-12-20 16:41 4楼
1、高温补贴是对在户外工作人员的补贴,需要提供证据
2、加班费的前提看公司对加班的认定,需要提供加班记录
3、加班时效1年
陈玉_ 2023-12-20 15:59 3楼
1、仲裁时效一年是被侵害了解后的一年内。
2、员工对加班费的追溯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应为工资欠发,不应受一年限制。
3、加班费界定,员工属于房产销售,本身工作就有不定期性,这种工作很难界定打卡就是加班,往往要结合企业的加班制度和加班费审批来认定。所以很难判定,也就无法申请补偿。
4、高温费,看情况,不是特殊职业,并且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企业又没有这个补偿,那就很难申请到,毕竟法不责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12-20 15:32 2楼
1.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需要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仲裁;
2.除打卡记录,员工确实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一般法院会支持2年的加班费,因为2年内公司应当保存档案。
对仲裁委裁决不服起诉吧。
新人上手 2023-12-20 15:28 1楼
这个问题还未遇到过,但是双倍工资的赔付是只有一年的时效,按照仲裁所说的如果加班提供不了新的证据,那就只需要支付23年的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也有温度和岗位的限制的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