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完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等四项业务规范的通知》(新建金〔2022〕6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克州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自由职业者、在州务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主要指在本辖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律师、自由撰稿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摄影师、咨询师、培训师等;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自媒体人等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人员。主要指与雇佣单位未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关系,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享受政府补贴但五险一金未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护边员、护路员、护林员、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企业零散用工人员、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必须履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负责承办管理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设账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非本辖区居民还需提供居住证)和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克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克州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数据为准),首次缴存基数原则上应视为缴存人月收入。
第十条 缴存比例应不低于10%,不高于24%(原则上实行10%、16%、24%三个比例)。
第十一条 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由本人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规定额度内自行通过互联网或柜台申请办理,申请成功后,按照新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申请成功后,缴存额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须变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管理中心实时办结。在贷款本息结清前,月缴存额须大于等于月还款额,按照对冲业务直接用于扣划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员,填写《克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克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代扣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由缴存人自行选择:
(一)按月连续缴存。于每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如本人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办理变更。到账之日起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二)自由缴存。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在缴纳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存款金额,于计划缴存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每月最多缴存一次。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规范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自愿停缴并办理销户提取的,3年内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必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销户。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本人及配偶不得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第十六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偿还直至还清贷款。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由管理中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购房(仅限在克州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的,符合克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或累计缴存达到12次及以上的,5年内征信无连续3次累计6次异常即可获得贷款资格(夫妻双方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的除外)。所购住房应提供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其他贷款条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可贷额度综合灵活就业人员还款能力、年龄、贷款期限并与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余额挂钩,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不低于1万元,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克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提取额度可合并计算为缴存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男性不得超过65岁,女性不得超过60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选择抵押、保证其中之一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批准后需按照不低于贷款还款额按月连续缴存,缴存金额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选择按月连续缴存的人员缴存期间如出现断缴,即视做自由缴存,贷款资格按照自由缴存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贷款本息逾期达到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抵押物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作为公积金个人不良记录按规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已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其于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且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应及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克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xjgjj.xjjs.gov.cn/info/1019/143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