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申请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喀什地区以外)或商业住房贷款(包括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2.提取申请人当前应在本中心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未封存或冻结;
3.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
4.提取申请人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
5.提取申请人未在失信惩戒期内;
6.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未在本中心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签约划扣公积金,用于归还本次申请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即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签约;
7.本中心认定不予签约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时限、签约期限和时效:
1.申请扣划签约一年一签,并应在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期限内申请有效;
2.签约扣划期限一般从本次签约申请批准当月起为期1年(即12期)范围内;期间提取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冻结或被失信惩戒等情况的,扣划停止,本次签约自动失效终止;
3.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期限不足1年的,签约扣划期限应在实际剩余还款月份范围内;
4.签约失效或扣划期限到期后,申请人可在次月起再次提出申请;
5.同一笔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扣划申请,只能签约一人,直至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包括因缴存不正常、余额不足,账户发生封存、冻结、销户或被失信惩戒等原因)、或本人自主申报停止接续扣划偿还贷款本息的,其扣划协议终止后,其配偶可接续提出签约扣划申请。
三、公积金提取扣划:
1.本次申请签约划扣期限内,正常情况下从本次签约申请批准后当日和次月起在每月1日从提取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提取划扣,每月提取划扣金额不得超过本次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约定的本人月还款额;
2.本次申请签约划扣期限内,提取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提取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出现可提取扣划余额不足或封存的,扣划暂停,直至账户余额补足或启封正常后次月1日恢复扣划,扣划暂停期间未能提取划扣金额部分不予补扣;
3.按约定所提取划扣款项,原则上划转至提取申请人在本中心登记认可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
4.如需提前终止签约扣划或变更划扣收款账户,提取申请人应及时向本中心申请变更;
5.签约划扣期间,提取申请人应将所提取扣划的公积金及时全额用于偿还本次申请签约涉及的该住房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签约提取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1.提取申请人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身的,应提供单身或婚姻状况说明承诺书;
2.提取申请人在本中心登记认可的本人个人银行卡;
3.提取申请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4.本次申请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应含至少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应加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印章)。本中心经授权通过全国或全疆公积金信息系统、商业银行系统、数据共享平台等官方服务渠道,能够查询到相关贷款必要信息的,可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资料信息,并经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可省略本款规定所需资料;
5.当月生成的提取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6.提取申请人的配偶在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是否签约划扣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应加盖异地中心印章。本中心经授权通过全国或全疆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平台等官方服务渠道,能够查询到相关必要信息的,可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资料信息,并经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可省略本款规定所需资料;
7.提取申请人接续签约的,可只需提供本条第1款和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等资料外,如无变动其他相关资料可予减免。
五、提取申请人应实时关注签约划扣状况,如未收到公积金按月划款信息或划扣异常的,应及时向本中心核查。
六、任何原因导致申请签约涉及的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出现还款逾期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相应法律责任。
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采用每年不超过该贷款上一年度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一次性提取1次或者按月签约划扣提取两种方式,应由提取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已申请按月签约划扣提取方式的,签约划扣期间,应不予受理提取申请人其他方式和理由的部分提取申请。
八、其他未明事项,应按本中心《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xjgjj.xjjs.gov.cn/info/1019/101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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