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拟对我市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一、政策依据
一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二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中“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文件要求。
二、政策调整的背景及预期
一是有利于助力新市民、青年人实现“住房梦、安居梦”,促进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
二是有利于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能有效促进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让更多职工受益。
三、区内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情况
目前,全区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南宁、区直、防城港、钦州、河池、崇左、来宾。
四、政策调整对资金层面带来的影响
考虑到我市公积金个贷率持续下降,截止2023年2月个贷率为86.43%,资金较为充裕,具备了政策调整的空间。若将我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贷款增量资金可通过公积金归集额增长和贷款回收解决(贷款测算数据附后)。如遇持续较大资金压力,还可通过临时短期融资或另行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解决。
文章来源: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guilin.gov.cn/zcfg/zcjd//202303/t20230330_2470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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