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最近新招聘了一名员工,由于工作的关系,是非全目制用工,所以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个协议:
以下条款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工资支付的规定“乙方(劳动者)工资为1600元1月,甲方(用人单位)每月分两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次支付工资周期不超过15日。”
请问:
1,上述协议中的内容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的第七十二条相违背?
2,这样做存在什么风险?如何规避?
【案例解析】
1、协议中的内容不太妥当。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是有规定的,且一般是按小时计酬为主,所以协议中如果写月薪,可能还是不妥,工资标准还是以小时合适,或者是直接换算过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比如:按周薪支付,每周薪资为400元,每两周支付一次。
2、本案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会存在劳资双方会因为工作时间以及计薪方式上产生矛盾和纠纷。规避风险需要注意:
① 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② 约定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 日。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目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