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单方取消吗?
举个例子,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后公司能否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我们看法律规定: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依上述规定,公司依法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员工可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当然,员工要及时提出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已明确表示公司不同意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则员工如要求公司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在公司提出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