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蔡某某在甲公司系普通员工,并非《公司法》上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因此,其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当然,法律并未禁止甲公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负于蔡某某竞业禁止义务,并依法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但是,由于该种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其制定程序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min zhu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规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蔡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其自认的《全体顾问岗位工作规范》制定程序亦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此,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全体顾问岗位工作规范》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既未证明在知悉蔡某某自己开公司的行为后向其提出要求其改正,也未证明蔡某某自己开公司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综上,甲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向蔡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法定流程制订。公司通过制度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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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塞勒涅3307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min zhu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规定
他乡沈冬青
@塞勒涅33071:谢谢点评与点赞!请问这个怎么理解?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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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乡沈冬青
@somnr:谢谢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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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乡沈冬青
@涐不坚强没人替涐勇敢:谢谢
6楼
又收藏一个案例。
他乡沈冬青
@fadsfa:谢谢点评与点赞!收藏了不错,但是记得理解案例的套路与要求,不要生搬硬套。
5楼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还是很重要的。
他乡沈冬青
@greenfriends:谢谢点评与点赞!是的
4楼
劳动法相关知识还得在案例中学习。
他乡沈冬青
@制作:谢谢点评与点赞!是的。鄙人有700节课的劳动法实战营视频课程,需要么?
3楼
学习
他乡沈冬青
@艾宇2013:点赞!
2楼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沈老师善于总结,在员工关系处理方面有独到见解。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1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他乡沈冬青
@red wan:谢谢点评与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