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肯定要签署离职协议书,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是公司却在解除协议签订后,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公司认为解除协议有巨大争议,可以吗?
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发现员工有违纪,妥否?
公司和员工协商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是解除协议书签订后,却发现员工出现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认为解除协议有失公允,需要重新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有关事项,可以吗?
案例中的具体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公司、员工个人信息。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离职金1,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6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担任上诉人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岗位。
2021年4月7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签署后,上诉人经调查发现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上诉人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的行为。具体包括:
1.在职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外私自设立了名为光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光路”)的公司,并利用香港光路从事与上诉人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2.被上诉人通过香港光路从上诉人处低价购买上诉人的商品,并从中谋取私利;
3.被上诉人私自向第三方泄露上诉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并试图窃取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为其自营的与上诉人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做准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发生上述严重违纪的行为时,上诉人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另行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且被上诉人并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离职交接义务,上诉人亦没有义务按照解除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离职补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张某某未作答辩。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不予支付张某某离职金1,100,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离职金1,10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上诉人以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否认该协议的效力。
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具有管理职责,应知晓员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理应对离职员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确定补偿内容。
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才知晓被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且《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还包含了除离职补偿金外的其余补偿,故本院难以认定上诉人因误解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过程中,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其曾要求被上诉人作出无违纪行为的承诺,故被上诉人并不存在相应的欺诈行为。上诉人还认为因被上诉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故不应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非经上诉人指定人员的通知,被上诉人不可返回、进入上诉人及其关联方的办工地址,且协议未明确约定交接时间。
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通知被上诉人办理交接手续后,被上诉人拒绝办理。故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难以采纳。若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因违纪行为造成上诉人损失的,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获悉,如果你作为公司hr来说,如果你代表公司和员工签订了离职协议书,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定要注意离职员工的所有信息和要求。如果协议签订以后,再发现员工有违纪的情形,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对公司是不利的。
10楼
谢谢老师的分享!!
9楼
打卡
8楼
打卡
7楼
员工离职确实是要做好调查,特别是在公司多年的管理者。
6楼
感谢分享。
5楼
打卡学习
4楼
学习了。
3楼
这么严重的行为,公司居然一点不知,看来这个人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好啊。
2楼
谁主张谁举证,缺少证据确实难***。
1楼 课程班主任
沈冬青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