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金管〔2023〕1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3〕2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延长至30年。
三、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万元、10万元。
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40%。
本通知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文章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ycgjj.yancheng.gov.cn/art/2023/2/15/art_6596_396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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