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现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
第一条 为助力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苏创新创业,营造“苏州对青年更友好、青年在苏州更有为”的最优发展生态,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
2.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毕业前1年内自愿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无需缴存资金,并可享受相关补贴。
第四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
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与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等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租金。
第七条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9/7a8af6102504431bb84ce841c1a493f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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