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与我市(包括江阴、宜兴市)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应按市有关规定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劳务派遣企业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关于调整二00三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的通知》<锡房金(2003)30号>执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调整按本市以后有关规定办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文章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wuxi.gov.cn/gjj/doc/2023/06/14/3982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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