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承诺书》已至楼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信息报备。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自有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3.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预售商品住房即时将提取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现售商品住房即时将提取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房人签订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自有资金证明,与卖房人签订《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须与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载明的购房职工支取账户应设置为公积金中心的指定退款账户。
2.购房职工携带《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相关业务手续,并按资金托管业务流程将提取资金转入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适用人员范围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执行。
(三)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计入有效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
(四)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且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五)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退款账户,计入购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若买卖双方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房产交易中心应根据购房职工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将相关购房资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的指定退款账户,计入购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9日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7/5b0c8d70784f4926822b880e8f637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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