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部门: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2月6日经第四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昆公积金委〔202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和昆明市托管磨憨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昆明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协议签订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开户申请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账户设立
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协议》、本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
第七条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和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的限制。可自主灵活缴存,也可按月托收缴存。
“自主灵活缴存”指缴存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发起缴存行为。“按月等额托收”指按照约定时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灵活就业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扣缴约定的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缴款,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申请表》。
第八条 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昆明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不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2×12。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第九条 账户管理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零的,可根据《协议》约定,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状态为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如需继续缴存的,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和启封,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申请表》。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首次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注销其账户,《协议》按约定解除。
第十条 个人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灵活就业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信息变更。
变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需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申请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
变更其他信息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
第十一条 缴存计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 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提取:
(一)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含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转入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内的(与单位缴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取时限一致)。
第十三条 提取类型
(一)非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余额不能为零。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申请表》。
(二)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利息及缴存补贴,并注销账户,《协议》按约定解除。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申请表》。
第十四条 死亡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受遗赠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申请表》,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遗嘱)公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委托配偶或家庭同户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至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受委托人需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所需资料为:
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申请表》。
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家庭同户关系的户口簿、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i类缴存银行储蓄卡或ii类及以上数字人民币钱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业务申请表》。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昆明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次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昆明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共同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规则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按其规则计算的贷款额度合并后,得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三)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日均账户余额×存贷系数×倍数 当前账户余额×存贷系数
1.日均账户余额
日均账户余额指在昆明市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贷款申请日的日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当前账户余额
当前账户余额指贷款申请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存贷系数
首次缴存满1年未满2年的,存贷系数为0.8;
首次缴存满2年未满3年的,存贷系数为1;
首次缴存满3年未满5年的,存贷系数为1.5;
首次缴存满5年的,存贷系数为2.5。
4.倍数
现阶段倍数为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个贷率、资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近3个月到期和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相关资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借款申请人无配偶的,应提供《婚姻状况声明书》。
3.个人信用资料: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应提交《查询授权书》,声明同意贷款受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符合贷款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材料。
5.《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二)贷款用途资料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2.首付款相关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首付款发票(收据),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据或银行现金缴款单等佐证资料;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据或银行现金缴款单等佐证资料。
(三)再交易住房的售房方资料
申请再交易住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方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售房方有效身份证件。
2.收款账户:符合贷款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方账户。
(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收入认定
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纳税材料(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综合认定其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贷后停缴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该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受托银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违约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五章 转移接续
第二十三条 账户转入
(一)昆明市单位缴存职工(含自愿缴存者)成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账户余额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协议》约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协议》约定条件下,可将原缴存期间的缴存时长作为计算存贷系数的依据。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账户转移,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议》。
(二)异地缴存人成为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昆明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首次缴存满6个月。
2.原异地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账户余额转移至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协议》约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异地缴存期间的缴存时长不作为计算存贷系数的依据。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账户转移,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申请表》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账户转出
(一)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单位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单位缴存职工账户管理,原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协议》自动解除。
2.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单位经办人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账户转移,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申请表》、劳动关系变动材料。
(二)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出至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符合异地转移政策的条件下,可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出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协议》自动解除。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缴存补贴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笔缴存(含转入)资金每存储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发生提取的,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提取金额。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资金未存储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不享受缴存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二十六条 租赁支持
(一)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和昆明市托管磨憨镇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昆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租住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签订委托扣划协议,按约定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并享受相关优惠,具体为:
开户且首次缴存满6个月,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九八折优惠,并享受减免1个月押金资格;
开户且首次缴存满12个月,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九五折优惠,并享受减免2个月押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个税扣除
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3日实施。
文章来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zfgjj.km.gov.cn/website/regulation-detail.html?seqno=15073&itemid=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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