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发〔2023〕52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关于优化大理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大建发〔2023〕14号)要求,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现对大理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建)房所在地无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不予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套数查询方式
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根据购(建)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住房套数查询结果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日
文章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dlzfgjj.com:80/zxwj/279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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