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在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下,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普惠性。一是将“认房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优化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二是将购房所在地范围从大理州调整为大理州各县市或大理经开区。
三、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建)房所在地无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执行日期
本次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相关问题解答
1.问:什么条件才能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县市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杨某在祥云县有一套商品房,工作调动到大理市再购买一套二手房,他在大理市无其他成套住房的,可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哪些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建)房所在地已经拥有1套成套住房再次购买或建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王某家庭名下在大理市已经有一套住房,现在大理古城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商转公”贷款如何认定住房套数?
答:借款人家庭用住房所在地唯一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家庭在住房所在地有两套住房,用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dlzfgjj.com:80/zcjd/2797.jhtml
赞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