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法条可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别,若企业已经在社会保险平台或税务平台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否能因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各地裁审观点不同,赶快看看各地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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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七)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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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裁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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