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一、强制要求不合法:从题主的叙述来看,题主所在公司老板法制意识淡漠,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一系列决定已经疯狂地游走在违法及引发一系列仲裁风险的边缘,同情题主三秒钟,为题主掬一把同情泪。如果引发仲裁,贵司实在是立于必败之地,毫无胜算。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听我一层层地跟题主分析。第一,强制员工发朋友圈以口头命令之形式,行的是单方面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之实。员工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像贵司老板想的一样我让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如果老板让员工做的事情超出了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内容,员工有权力拒绝。《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一、强制要求不合法:
从题主的叙述来看,题主所在公司老板法制意识淡漠,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一系列决定已经疯狂地游走在违法及引发一系列仲裁风险的边缘,同情题主三秒钟,为题主掬一把同情泪。如果引发仲裁,贵司实在是立于必败之地,毫无胜算。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听我一层层地跟题主分析。
第一,强制员工发朋友圈以口头命令之形式,行的是单方面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之实。
员工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像贵司老板想的一样“我让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如果老板让员工做的事情超出了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内容,员工有权力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可知,“把活动链接分享至朋友圈”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贵司老板这样的做法如果定性——实际上是“事实上的单方面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那我们来看一下公司单方面对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的变更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样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疑,对于属于劳动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作内容”的变更当然也应该使用这个前置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所采用的的变更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也十分清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显然贵司老板的这种用“单方面口头强制命令的方式”行“变更劳动合同之实”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企业无权因员工不发朋友圈扣员工工资。
从性质上分析,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一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权,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不能行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那贵司老板可能会抛出来如下的法律条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可能题主的老板会说:“你看看,这不听我指令就属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不是可以经济处罚吗?”
可惜,贵司老板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从那之后,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再者说我在刚刚写完的那一部分就说明了,“强制员工发朋友圈”实际上已经属于企业“单方面口头修改劳动合同”,是已经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让员工发朋友圈已经是涉嫌违法,那再以不发朋友圈为由来进行罚款则更是错上加错。
第三,员工被罚款申请仲裁,企业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企业员工不发朋友圈被罚款之后可以直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付经济补偿,员工去仲裁,这种合理合法的规定肯定会得到仲裁的支持的,企业会落一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摆出法律条文来就一目了然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贵司对员工的罚款可以看作是“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面无条件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申请相关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如果贵司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来要求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tips:贵司老板强制员工发朋友圈涉嫌违法,因为员工不发朋友圈还进行罚款是错上加错,员工可以因为被罚款而无条件的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去仲裁企业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有奖转发解困局:
企业就像一部高速行驶的汽车,老板相当于企业这辆车的方向盘,题主可能会想了——“我们hr是不是总是扮演刹车的角色,您刚才说的那番话不就想让我们告诉老板——他那套强制员工发朋友圈扩大宣传的做法是错的吗?这样做hr会受到老板的重用才怪。”
如果hr只能充当说"不”的角色,那人力这个部门的价值就会被自己的做法大大减分,人力实际上要能够给老板出“替代方案”才能在工作中日益被老板重用。所谓的替代方案就是“有奖转发解困局”。
第一,方案设计合理可以病毒式传播、多层次转发。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虽然老板可能想的是:“我让你发朋友圈,就是推广公司产品,公司好了,你作为员工不就好了吗?”
老板可以这样想,但是员工怎么想呢?员工会想:“公司好了,又不一定给我涨工资,所以,我有什么义务给你发朋友圈?发朋友圈宣传了,于我有什么实质性好处?”
大家可以一想一下,退一万步讲,即使员工愿意把自己公司的链接发到自己朋友圈,受众也仅仅是自己的朋友圈里的亲朋好友,他们见到了,会主动转发,他们主动转发到他们的朋友圈之后,他们的朋友圈里的伙伴看到了也会有动力自动转发——这样的结果就是“病毒式传播、多层次转发”,这才能真正产生扩大宣传的目的。
那要如何来设计呢?当然不是由hr来设计,人力只要把这个构思给到老板,然后老板让自己公司做社群营销的专业人士去相关的活动设计做出来——记住一个原则,参与者有好处,肯定不能白转发,哪怕转发积赞之后可以打折买产品或者是打折买会员都可以,试想一下,大家的动力,这才是方案设计的关键——抓住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实现“病毒式传播、多层次转发”。
第二,适当给点“广告费”,购买朋友圈“广告位”。
永远记住一个真理——微信里收到的红包感觉比真实的钞票“贵”,公司完全可以推出这样的有奖转发活动——比如在公司推广链接第一天发出的时候就发朋友圈,并且可以集赞30个以上的,广告链接发出七天之后凭当时截图可以到公司对应部门领取10元现金红包,如果没有在第一天发出的时候发朋友圈,但是也转发了,晚发一天少领一元现金红包奖励,同样也是集赞30个以上在广告链接发出七天之后兑现“10-晚发天数”的现金红包,集赞达不到30个以上的不能兑现红包。
为什么要求转发积赞兑红包呢?
这其实用红包撬动了员工在朋友圈的两个行为:
1、员工有动力及时发现公司链接并尽早转发:有了以上的活动约定之后,这白来的10元微信红包不得白不得,对吧?白来的谁没动力要呢?那肯定会主动转发,兴许还会主动打听下一次链接准确发放时间,好提前做好准备。
2、集赞至少保证30人看到了这个朋友圈:集赞活动,员工肯定会编写一段宣传文案帮助这条产品链接推广集赞,红包只是推动了员工的转发活动,集赞才真正推动员工主动向他的亲朋好友做宣传,人总是有好奇心的,既然这么卖力的宣传还要自己点赞,总要点进去看看吧?这点击率就这样会慢慢地比单纯的转发高一些。
tips:微信朋友圈营销、社群营销已经开始很多年了,贵司老板还沉浸在强迫转发的阶段,也侧面说明贵司该类人才匮乏,想要搭上这班车,人才还要先行,活动布局要跟上。